婦聯會認定附隨組織 法官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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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被黨產會認定是國民黨附隨組織案,凍結385億餘元資產,婦聯會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撤銷黨產會處分行政訴訟案,承審合議庭審理後,認為黨產會處分適用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5條等多條條文,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平等權、財產權、基本人權限制等,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裁定在司法院大法官就本案聲請解釋憲法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本案是繼中投、欣裕台兩公司被認定為附隨組織,北高行法官聲請釋憲後,第二件有法官聲請釋憲。合議庭裁定停審,認為黨產條例違憲聲請釋憲理由為,黨產條例的立法理由,以過去威權體制下,以黨領政黨國不分時代的現象,而有特別立法處理政黨黨產的必要性為出發點。

就現行的法秩序來說,財產權的存續性保障及財產權支配自由的維護,是自由競爭市場的基礎。是不同性質或種類的公益,公益的權衡,自應有比例原則的適用。且憲法上制度性保障,是國家機關應有義務制定制度形成基本權的內涵,並保障該基本權實現,若背離此義務,即屬違憲性的法律。就憲法所保障財產權而言,人民對財產權的標的擁有完全依其意志使用、收益及其他形成的權利,國家機關不得任意剝奪,黨產條例所架構系列規制效果,任意將一個權利主體(擁有權利能力之法人組織)所擁有的財產權恣意剝奪,行政機關如黨產會剝奪附隨組織如婦聯會之財產權,嚴格而言是聽證程序,而不是舉證程序,破壞了關於財產權歸屬的正當法律程序,透過立法推定該財產為不當黨產,發生禁止處分法律效果,並以違反禁止處分者,行為不生效力且加以處罰為手段 ,以貫徹針對特定權利主體所擁有財產權行使之限制,並破壞財產的支配自由度,嚴重到幾乎已是特定財產權之剝奪,損及財產權形成之制度性保障功能至鉅。

釋憲理由還說,政黨的存續保障,應屬憲法保留,政黨政治係憲法第1條、第2條所揭示民主憲政國家的重要內涵,關於政黨財產的移轉、禁止等事項,乃重大影響政黨之存續,由僅具法律位階的黨產條例予以規範,顯然違反憲法保留,及黨產會經由聽證程序,作成處分禁止、移轉政黨及附隨組織的財產,侵犯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及正當法律程序。

合議庭確信黨產條例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9條第5項、第27條第1項的法律違憲,且顯然對案件裁判結果有影響,因此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的具體理由,聲請解釋憲法。

中時 王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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