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跑車一樣貴的手錶GG了!他搭機回台漏做這件事慘失450萬 怒告海關遭最高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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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奕廷/綜合報導

價值450萬新台幣,能買一輛跑車的「Richard Mille李察米爾限量手錶」,就這樣被沒收了!一名吳姓男子4年前因為違反「入境免稅限額2萬元」的規定,在通關時被查到的這只手錶,直接入了國庫,他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怒告海關,主張是被馬來西亞一位凌姓男子,因「走時不準」而帶回台灣維修,是「因為維修而進口」,但全案到了最高行政法院,依然被裁定駁回,名錶確定討不回來。

吳男入境時因違反「入境免稅限額2萬元」的規定,名錶慘遭沒收。(圖/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bay)

據判決書記載,全案發生在2018年6月,所有人是凌男的這只「Richard Mille李察米爾限量手錶」是在台北市文華東方酒店,用450萬元購入,9月辦退稅後出境,1個月後由吳男攜帶搭機抵台,但他入境時未口頭或書面申報有此只手錶,直接走免申報的「綠線櫃台」,結果被海關隨機攔查手提行李發現,違反「入境旅客攜帶行李報驗稅放規定」中的「入境行李免稅限額2萬元」的規定,手錶當場被海關沒收。

藝人羅志祥,也有收藏Richard Mille李察米爾限量手錶。(圖/翻攝羅志祥的IG)

吳男當場表示「手錶不是我的,是受馬來西亞籍的凌姓友人所託,要帶回文華酒店裡的手錶門市維修,事後要再帶回馬國」,他事後也提行政訴訟,主張手錶不是進口新品,無關稅法「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交易價格,無從據以計算完稅價格,也提出發票、維修單據以及和李察米爾葉姓店員的Line對話為憑,稱手錶「確定是壞了」。

吳男出庭時還找來葉姓店員到庭作證,自認入境時沒有申報相關證明文件,是因為手錶是因維修而進口,符合關稅法「進口整修物品在進口起6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修好就帶回馬國,不會超過6個月,本來就不用繳稅,入境時又何須申報?認為原判決違背法令因此上訴。

台北海關則主張,查詢不到相同、類似貨物交易價格,發票上也沒有提供生產成本及費用等相關資料核查,所以無法依照同法規定核估完稅價格。事後吳男提出的維修單上開立日期為10月,所記載的損壞情形是「手錶走時不準」,並非完全喪失功能,且手錶外觀正常、沒有毀損,即使有走時不準的瑕疵,也不是毀損至無法回復、不具交易價值,另經鑑定手錶合理行情約為美金10萬元,考量手錶使用程度,核定手錶完稅價格仍有高達333萬4500元,認為吳男入境時,還是須按照相關規定主動申報。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自手錶以450萬元售出,到在吳男入境行李中被查獲時,不過4個月多,折舊減少的價值很有限,且當時拍下的照片顯示,手錶相當完整。而維修單上「走時不準」顯然不是對手錶實物功能檢測後的結論,有失可信度;另外與店員的對話中,也僅依照一張照片作為判斷,非具專業技術檢測人員意見,難以憑此認定手錶故障,就算退一步而言,手錶真的走時不準、程度輕微,也有經調校、更換零件等方式修復可能性,且應該不致使整體交易價值從數百萬劇降至2萬元以下。

 

最高行政法院並指,我國機場四處可見「入價免稅限額2萬元應申報」的宣導,而進口整修物品,在進口時申報明確,先行繳納稅款保證金,在進口後6個月內復運出口,就可以退還保證金而免徵關稅。海關沒入於法有據,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吳男受託帶入的這只名錶確定討不回來,333萬4500元的損失,看來得跟凌姓友人好好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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