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認重量毒販輕判 最高檢提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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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集團楊政錦與張慶龍在2017年3月,利用漁船走私782公斤930.74公克之第四級毒品鹽酸羥亞胺45包,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竟將782公斤毒品誤植為419公克,2人因此被輕判,即使二審更正錯誤,監察院仍認審認相關司法機關違失情節外,並針對該案造成之司法不公情事,函請最高檢察署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江惠民已於6月14日核定應提起非常上訴,並於6月17日送最高法院審理。

監院公布的調查報告指出,本案被告楊政錦與張慶龍係因共同私運純質淨重合計782公斤930.74公克之第四級毒品鹽酸羥亞胺45包進入台灣地區,而遭高雄地檢署提起公訴,高雄地院審理後判決楊政錦、張慶龍共同運輸第四級毒品,分處有期徒刑4年及5年10月,檢察官亦未上訴。

但判決書中所記載的運輸毒品淨重,竟均僅為「淨重419.28公克,純質淨重301.62公克」,與起訴書及偵審卷證所認定的782餘公斤有極嚴重之落差。

之後楊政錦因未上訴而一審判決確定;張慶龍則向高雄高分院提起上訴,被認定原審「事實認定及主文之諭知,顯有重大違誤」、「已非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可言,且已嚴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而罕見認無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撤銷原判決(有期徒刑5年10月改判上訴人張慶龍有期徒刑11年,並終經最高法院駁回張慶龍上訴而全案判決確定。

監察院認為,法院審判案件雖由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共同評議,然而判決書由受命法官製作,審判主張以受命法官最清楚。本案是於楊政錦部分執行時,才發覺主文沒收內容有誤,顯見從評議時即以419.28「公克」為基礎,而非實際查扣的毛重1109「公斤」,以此為基礎的量刑,顯有重大疏失。

此外,雄檢承辦檢察官收到一審判決書後,沒即時發現一審判決有「主文錯誤」情事而提上訴,也涉有違失。該案因楊政錦及檢察官未上訴,使楊政錦受輕判確定,造成國家公義受損,高雄地院雖曾於去年4月30日更正裁定,然而判決「主文」本就無法以誤寫更正,一審逕行更正,仍屬不妥。

中時 張孝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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