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台中市和平區第二屆區長選舉張姓候選人64歲江姓總幹事,涉嫌向彭姓及陳姓2婦人各以每票新台幣2000元及3500元買票期約賄選,彭婦拒絕;陳婦賣3票,收取1萬500元賄款。台中地檢署依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將江男及陳婦起訴。
起訴書指出,江男在107年11月17日上午騎機車途經台中市和平區南勢活動中心附近,向彭婦以2000元代價行求投票支持張。
彭婦指稱,江男一路跟到彭婦住家附近拿出2000元給她,要求她支持張,她拒收;江則改口說當作路費,她又拒收;江男又說,可以拿去買保力達給老人聊天時用,她也不收,江男才將錢收回。
江男另在107年11月間,向陳姓婦人行求家人3名投票人投票支持張,事後,2度打電話給陳婦告知會保留賄款,陳婦先後允諾「會回去投票」;「那個東西不要動」。陳婦在11月23日前往總部總部,收受江男給的1萬500元。
陳婦坦承,雙方講好1票3500元,共賣3票,她曾在總部煮飯,1天煮2餐,工資1500元。她在競選總部向江拿了1萬500元,是買票款項,要把票投給張。事後,她翻供指稱,收的是工錢。
江男否認買票賄選,指稱拿錢給彭婦,是請她買飲料給原住民喝,而給陳婦的錢則是薪資。檢方認為江男及陳婦都是犯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依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起訴兩人。
中時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