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規定,國定假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勞動部說明,以國慶日為例,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在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則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指出,為使各行各業均有比照公部門「一日換一日」換班可能,勞動部曾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行業(八周彈性工時)。但若事業單位要參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應經工會同意,未組成工會的事業單位,得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後調整出勤。
勞動部強調,包括「國慶日」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中時 林良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