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新情殺案 合議庭認定男大生無精神障礙可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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癡纏學妹釀禍的陳姓男大生,患有亞斯伯格症,他的律師主張應透過精神鑑定,了解陳在事發當時是否因障礙影響,導致辨別或控制能力有減損,但台北地院承審合議庭認為,陳在偵查中及北院審理時歷次供述,都能清楚交代犯案情節,甚且對行兇前,自己與告訴人間的對話內容、自己出示水果刀後告訴人的反應、追逐告訴人的情節等,都有記憶,沒有刑法第19條第1 、2 項不罰或減輕刑度規定的適用。

陳姓男大生的辯護律師蔡宜臻宣判後指出,陳患有亞斯伯格症,在與家屬討論後,希望透過精神鑑定釐清陳在事發當時是否因障礙影響,導致辨別或控制能力有減損,「不是要打著患病的旗幟,合理化犯罪行為」,陳和他的家屬都不希望製造外界對亞斯伯格症的排斥與恐懼。

蔡宜臻指出,刑法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無法辨識行為違法,或行為時辨識能力低時,即不罰或減輕刑責,簡單來說,就是在做違法行為時,當事人必須具有辨別是非和控制自我行為的能力,一般人才能期待行為人選擇不去做違法的行為。

蔡表示,如果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能力缺陷,對行為人選擇守法則沒有期待可能性,因而若審判只着重精神疾患的「作為」,將其與一般意識清楚、蓄意傷害他人的犯罪者相提並論,就忽略了法律強調的「能力平等」前提。

中時 王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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