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口「清潔下體」性侵幼女逾5年 狼父二審重判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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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54歲身障父親自女兒8歲、就讀國小三年級起,就藉口「清潔下體」猥褻女兒,之後進而以手指、下體性侵;女兒被性侵超過5年,一度罹患尿道炎、下體疼痛,因無法忍受父親獸行,告訴學校老師揭發;一審判父親徒刑20年6月,父親提上訴遭駁回,高院仍依697個對未成年強制性交、乘機性交等罪,判處父親20年6月徒刑。

判決指出,該父親自2010年起,趁著與8歲女兒同睡一房的機會,在女兒睡前稱幫她「清潔下體」,猥褻女兒胸部,並對她用手指、下體性侵。女兒小六上健康教育課,得知男女之事,當父親又要幫她「清潔」,被女兒拒絕,父親卻抱怨:「摸一下又不會怎樣」;父親晚上看A片時,仍趁女兒熟睡時,摸胸、指侵洩慾。

前年3月,父親看完A片再次對已就讀國中的女兒性侵,女兒拒絕後,父親仍繼續摸胸及下體;女兒忍無可忍,隔天上學向老師報告,一審審理時,父親辯稱是家中經濟不好,女兒故意誣陷他。

一審依據學校導師及心理諮商師證詞,認為被害人不會設局誣陷父親,考量被害人已罹患創傷性壓力症後群,認定父親性侵犯行明確,依對未成年強制性交及乘機性交罪等共判處獸父20年6月。

但父親否認性侵,上訴高院,高院認為,該父親共涉犯697個未成年強制性交、乘機性交、猥褻罪,一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合理,不採信父親說詞,駁回其上訴,仍判處父親有期徒刑20年6月。

中時 陳志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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