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加碼送產假、產檢假!立院三讀通過「薪資照給」:配偶也有7日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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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芊歷/綜合報導

雇主必須依據產檢、陪伴配偶產檢以及陪產,分別給予7日的有薪假。(圖/示意圖/Pixabay)
雇主必須依據產檢、陪伴配偶產檢以及陪產,分別給予7日的有薪假。(圖/示意圖/Pixabay)

立法院會於今(28)日三讀通過,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明定懷孕的在職員工於妊娠期間,雇主必須依據產檢、陪伴配偶產檢以及陪產,分別給予7日 的有薪假;由於薪資照給,為了不增加雇主的負擔,其中5日的部分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立法院會在今日三讀通過了《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把原本5日的產檢假改為7日,根據三讀條文規定,在職員工也可以於配偶妊娠產檢或分娩時,得到7日的陪產檢假和陪產假。而這些假雇主都必須依規定給付薪資,為了不增加雇主的負擔,其中逾5日的部分,雇主可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相關補助。

為了鼓勵在職員工和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的責任,立法院也在今日刪去了《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第22條規定,那就是在職員工的配偶是否有無就業,育嬰留職停薪假以及家庭照顧假皆可向雇主提出;由於台灣多數企業為未滿30人的中小企業,雇主或許會面臨人手不足的情況,因此雇主與在職員工也有討論空間,針對工時做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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