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謝仁禮/綜合報導
立法院昨天(23日)三讀通過《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社工師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業務之執行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希望可以更加保障社會工作師的人身安全。
圖為彰化縣府社工輔導個案(資料照)
此次三讀條文增訂,社工師執行業務時,有受到妨礙,或身體、精神遭受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協助;已發生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另條文明定,社工師所屬機關(構)、團體、事務所應保障其執行業務的安全,並提供必要安全防護措施,未提供前項安全防護措施或提供不足時,社會工作師得請求提供,機關不得拒絕。
根據《中國時報》報導,高雄社工工會祕書長郭志南對於立院三讀修正草案表達肯定,因為社工訪視過程通常是單槍匹馬,無法事先掌握案家相關資訊,也不像警察有足夠的公權力和配偶,而人身安全是長期議題,尤其從事保護性社工,在處理家暴、性侵害、兒虐案件,較容易遭受相對人的威脅。
郭志南認為《社會工作師法》修正三讀通過,但僅針對領有證照的社工師,而且沒有納入針對雇主的罰則,讓雇主變成置身事外,這樣法條可能淪為宣示性意義,難以真正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