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致死與直接殺童刑度不同 法務部長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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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蔡清祥就刑法286條虐童行為修法一事提出說明,蔡清祥表示,虐童致死,對虐童有故意,但是對於致死是沒有故意的,但是發生了死亡的結果,是加重結果犯,與直接殺童,一開始就有殺人故意的刑度當然是不同的。

蔡清祥指出,虐童事件的發生是人神共憤,社會都認為應該要予以嚴懲,但是虐童致死跟直接的殺童是不同的刑責,所謂虐童致死,對虐童有故意,但是沒有致死的故意,發生了死亡的結果,就是加重結果犯,因此刑度當然與一開始就有殺童故意的殺人罪,刑度是不同的。

蔡清祥說,外界誤解為什麼虐童不能等同殺人,其實虐童本身是一個故意,但是如果對死亡結果沒有預期、故意的話,是一個加重結果犯,刑度當然跟一開始就有殺人故意的殺童是不一樣的。

目前殺人罪刑度是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務部提出的刑法286條的加重結果犯刑度是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時 張孝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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