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遠雄2千萬關14年!前桃園縣副縣長又爆「詐領特別費」…加重判:再關8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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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温振甫/綜合報導

前營建署長及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先前已因向趙藤雄收賄遭判刑14年定讞,人已入獄服刑,然而後續又爆出他利用職務不實核銷款項,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8日)作出判決,已詐取財物罪加重判處8年6個月,另褫奪公權4年,且犯罪所得全數沒收。

葉世文犯3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遭判刑8年6個月。(圖/中天新聞)
葉世文犯3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遭判刑8年6個月。(圖/中天新聞)

葉世文2011年擔任營建署長期間,曾在「林口A7住宅案」中收受遠雄集團總裁趙藤雄賄賂,拿了4百萬元,2年後又在「八德合宜住宅案」收了對方1600萬,最後檢方也查出他有3300多萬的不明財產,最高法院判決,八德合宜宅案、財產來源不明案共執行14年徒刑。

此外,葉世文2008年9月20日以及2013年6月擔任營建署長期間,在沒有足夠單據可核銷的情況下,要求秘書取得餐廳已蓋章的空白收據,詐得署長特別費2萬4400元,另外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擔任桃園縣副縣長期間,他為了詐取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用了同樣手法讓下屬登載不實餐敘以及贈禮對象的公文核銷,詐得9萬8679元,合計詐取12萬,檢方決定再起訴。

一審判決葉世文坐牢8年、褫奪公權7年,不過二審認定他詐領金額僅5萬多元,改判5年10月、褫奪公權3年,但後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認定,他犯3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分別量處3年10月、3年7月、7年1月,定應執行刑8年6月、褫奪公權4年,且犯罪所得全數沒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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