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生命3權入法 消防署:救災安全不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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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29)日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消防員救災的退避權、資訊權及調查權等生命3權入法,對於未明定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議題,消防署表示,有關消防法第20條之1,現場各級搶救人員均為啟動退避權主體,並不以指揮官下令為限。

另搶救人員在有安全疑慮情況下,就得以不冒險入室搶救。有關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後續將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研商訂定。

消防署表示,根據消防法第27條之1,未來消防或義消人員救災造成死亡或重傷,將由內政部聘請相關機關、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

救災受傷住院,依現行機制調查,提報火場指揮及救災安全諮詢小組專案檢討機制,並邀請基層消防團體代表參加共同研商策進,避免再次發生。

中時 王揚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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