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信金控法務長鄧彥敦因涉紅火案,去年他獲判無罪確定後,主張受冤關押120天,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刑事補償6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審酌他羈押時年薪1800萬元,羈押期間受到精神上之痛苦、名譽減損,裁定補償48萬元。
檢方指控,時任中信金法務長的鄧彥敦,涉及紅火案,造成中信銀行及股市投資人權益受損,起訴鄧男,但高院更一審認為鄧他被接受轉投資案的法律諮詢,不負責執行,且沒有證明與紅火案有因果關係,改判無罪,檢方提上訴,去年被最法院駁回,鄧獲判無罪確定。鄧去年也已回任中信金法務長。
今年2月,鄧向高院聲請刑事補償,指他無辜遭押,經媒體報導,致他及妻兒身心名譽遭受極大損傷,以他自2006年10月19日起至2007年2月15日止,共計受羈押120日,聲請每日補償5000元,共補償60萬元。
高院日前開庭,鄧向法官表示,他沒做壞事卻被捲入官司,讓他身心受煎熬,聲請每日5000元的刑事補償。
但高院認為,鄧雖聲請以每日5000元之法定最高標準補償,但審酌鄧受羈押前之學經歷、受羈押時擔任中信金控及中信銀行法務長等要職,年薪約1600萬元至1800萬元,及其受羈押期間所受精神上之痛苦、名譽減損情形,裁定每日補償4000 元,共補償48萬元。依法,若鄧不服,可再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