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必看「契約」!高雄富商只聽話術買預售屋 2450萬險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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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交易金額動輒數千萬元,簽約前的一句話、條款裡的一行字,都可能成為日後訴訟攻防的關鍵。高雄一名富商因無力支付預售屋尾款,遭建商沒收已繳納的1,400萬元款項,不過在法院判決後情勢出現逆轉,建商被判須返還910萬元。對此,房產專家賣厝阿明指出,購屋時所有承諾都必須以書面呈現,且當契約條款明顯失衡,仍有可能遭法院介入調整。

高雄1名富商先後支付1400萬元款項購買預售屋,但貸款不順被要求再繳違約金1050萬元,上了法院才獲得判決得以酌減。(示意圖/非當事人/取自pexels)
高雄1名富商先後支付1400萬元款項購買預售屋,但貸款不順被要求再繳違約金1050萬元,上了法院才獲得判決得以酌減。(示意圖/非當事人/取自pexels)

賣厝阿明在臉書粉專「賣厝阿明 知識+」中指出,該名富商當初豪擲7,000萬元,一口氣購入三戶預售屋,原以為可順利貸款八成,未料實際核貸成數不如預期,導致尾款資金缺口浮現,已繳納的1,400萬元也遭建商全數沒收。富商不服提告,案件經法院審理後,判決結果出現重大轉折。

判決指出,雖然法院未採信建商曾「保證貸到8成」的說法,但仍認定原先約定的違約金過高,依《民法》第252條規定加以酌減,將原本約定為總價15%、約1,050萬元的違約金,大幅調降至490萬元,並判決建商返還差額910萬元。

本案爭議的起點,在於購屋時的資訊落差。富商主張,建商銷售人員曾表示「銀行配合好」,並暗示可順利核貸八成,才讓他放心一次購入三戶;然而建商則否認曾作出任何保證,並強調貸款成數最終仍須由銀行審核決定,且買方本身名下已有多戶房產,理應清楚核貸條件存在變數。

法院審理後採信建商說法,判決指出,買方未能提出任何具法律拘束力的書面證據,足以證明建商曾承諾保證核貸成數,例如契約附件、公司用印文件、錄音或書面承諾;而雙方正式簽署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中,也未見相關條款。因此,法院認定銷售人員的說法僅屬於銷售過程中的資訊提供或樂觀預估,並不構成具有擔保效力的契約內容。

賣厝阿明表示,這正是預售屋糾紛中最常見的關鍵痛點之一,銷售現場的口頭說明,若未落實為白紙黑字,在訴訟中往往難以被法院採信。

不過,儘管買方在「保證貸款」的主張上未獲支持,法院也未任由建商全數沒收款項。法院援引《民法》第252條、依「比例原則」進行審查,買方已支付1,400萬元,約占總價兩成,若再加計原本高達1,050萬元的違約金,建商可取得金額高達2,450萬元,已明顯超出解約可能造成的實際損害範圍。

法院進一步指出,建商解除契約後,仍持有價值7,000萬元的三戶房產,可另行出售,原約定違約金顯然過高,因此行使酌減權,將違約金調整為490萬元。

賣厝阿明指出,這項判決清楚傳達一項重要訊號:契約自由並非毫無界線,當條款顯失公平、與實際損害不成比例時,司法仍可能出手「把關」,避免違約金淪為懲罰性沒收。

賣厝阿明也提醒,本案等同上了一堂「價值千萬的實戰課」。他指出,預售屋交易中,最容易踩雷的往往不是房子本身,而是對話術的輕信與對契約的疏忽,並建議購屋者應遵循三大自保法則。

首先是「所有承諾必求書面」,尤其凡涉及貸款成數、付款安排、建材設備或任何「保證性」說法,若未寫入契約或增補條款並完成公司用印,日後很可能只能徒留爭議。

其次是「親自評估財務主動權」,買方不宜把財務規劃寄託在「配合銀行」的說法上,簽約前最好先自行向多家銀行進行核貸預評估,掌握自身可貸成數與利率條件,避免尾款階段才發現資金缺口。

最後,簽約前務必善用至少5天的「契約審閱期」,逐字檢視內容,特別是違約條款,確認違約金究竟是以「總價固定比例」計算,或「已付價金全數沒收」,並評估其合理性。雖然本案顯示,即便簽下不利條款,仍可能透過訴訟請求法院酌減,但過程耗時耗力、成本不低,最理想的做法,仍是把風險關在簽約之前。

※免責聲明:本資料由「賣厝阿明 知識+」授權轉載,文中引述之專家觀點、內容分析、個股基金僅供參考,純屬專家意見,並非投資建議,亦不代表本社立場。(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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