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錢刺探國家情報 台商判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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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男子為了取得公司營運資金,在大陸地區與情治人員合作,由對方提供公司資金並交付10萬元賄款,向張男服役台灣情報機關的同學刺探國防祕密及國家情報,高院斥責張男罔顧國家安全與臺灣人民的福祉,將他判刑3年。

張男與公司股東林姓男子(判刑1年10月),在大陸地區受綽號「阿皓」男子吸收,向張的同學以每月台幣3萬元以上的報酬,要求提供職務上可接觸之應秘密文件,張的同學虛應未交付經手的國防秘密、國家情報,張的犯行未得逞。

高院審酌兩岸關係之複雜性、敏感性,張男值此台海關係緊張之際,身為中國民國國民,受國家保護、栽培,他更是國防部士官班畢業,深知該單位職掌具有攸關國家安全之高度機密性,卻為取得事業資金,行賄台灣情報人員。

合議庭認為,張男罔顧國家安全與臺灣人民之福祉,嚴重危害國家利益,法治觀念淡薄,行為偏差,不應輕縱,所幸因他的同學有所疑慮,並未確實提供涉及國防秘密或國家情報之資訊,依貪汙罪將張男判刑3年。可上訴。

中時 林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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