慘!他護愛不成反被打成豬頭,還得吃牢飯。彰化縣51歲黃姓男子不滿女友另結新歡,去年7月帶槍去兩人同居住處示威,不料反遭奪槍後打破頭、還打斷肋骨,事後更遭彰化地院依違反槍到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等2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5個月,併科5萬元罰金。
根據判決書,黃男2018年2月間在員林是員林公園內,向身分不詳友人不法取得改造手槍1支、制式子彈6顆;事後遭檢警扣案之後查驗檢測,該改造手槍雖內含土造金屬改造槍管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但實際上卻因撞針卡死於槍機內而無法擊發子彈,不具殺傷力。
前年7月4日凌晨,黃男帶槍前往台中市西區女友小宇與新歡的同居租屋處嗆聲,要把女友帶走,女友引領黃男進門後,先看到新歡的另名年輕友人,一臉無善意,黃男隨即亮出掛在腰際的手槍,隨手掏槍就指著對方怒嗆「少年仔,你臉色很難看!」
不料,小宇的新歡男友和「少年仔」兩人立刻聯手搶下黃男的槍枝,新男友還拿槍柄狠敲黃男頭部,隨即一陣痛毆,導致黃男顱骨穹窿開放性骨折、額頭撕裂傷,左側第8、9肋骨骨折。
黃男帶槍上門反被打成鼻青臉腫,自知理虧未提出傷害告訴;然而新男友離開現場後,天亮後又帶著槍主動前往台中市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報案,讓黃男吃上官司。
法官審酌,黃男在檢警偵辦期間態度不佳、矢口否認,但審判期日已坦承犯行,曾犯有懲治盜匪條例、強盜等案件,卻都在假釋期間再犯案,顯見欠缺自制力,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考量被告國中畢業、當油漆工,已婚育有1子,最終知道認錯,依非法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處1年6個月、併科5萬元罰金,另犯恐嚇他人安全罪,處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中時 謝瓊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