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中心/綜合報導
國道狂飆事件發生在去年2月3日凌晨1點多,黃姓男子的公司車,在國道一號南向346.6公里,也就是高雄楠梓交流道前,被國道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岡山分隊員警拍到,當時的時速高達222公里,事後開發告發,遭到重罰2萬4000元與記違規點數3點,外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同時裁處該車輛吊扣牌照3個月。
黃男承認超速,但不服警方偷拍,他強調當天是借友人開車,也收到舉發通知單,但是已經是16天後,行車紀錄器的影片已經覆蓋,朋友說根本沒看到測速警告牌,也沒看到警車停在路肩,懷疑是警方偷拍。

高雄交通局認為,員警採證照片顯示,在黃男車輛違規地點前800公尺立著「警52」測速取締標誌,符合規定「300公尺至1000公尺間,明顯標示」之舉發要件。但是法官提出質疑,警方提供的警示牌照片,未顯示拍攝日期和時間,相片建立時間是2021年12月22日,並不是車輛飆速違規當天,法官說,雖然黃男車輛超速是事實,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測速預告警示牌的設置目的,在於體現「維護交通安全,非以處罰為目的」,行政機關執行上應確實遵守配合、不可便宜行事,警方值勤時,只要隨手之勞、拍張照片就能佐證警示牌的設置是否合乎規定,但員警並沒有這樣做,判黃男原處分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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