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中心/綜合報導
社會底層的人非常多,常常在路上會看見遊民及行乞者在路邊乞討,日前台中警局的第六分局就在逢甲夜市周邊巡邏,並對行乞的許姓及洪姓男子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千元以下罰鍰」。但台中地院受理後卻表示,警方應先當場勸導,但卻未做此舉動就裁罰,與構成要件不符,裁定不罰。
一名許姓男子今年3月12日晚上至逢甲夜市路邊行乞,警方到場勸導他離開。而同月16、23、25日以及5月14日許男又至同一地點乞討,遭警方函送台中地院簡易庭裁罰。而另一名洪姓男子在4月3日晚間也到逢甲附近行乞,遭員警勸離,過了1個多月他又在5月8日到該地行乞,也遭警方函送裁罰。
許男表示,沒錢吃飯,且身體有病痛,才會跪坐在逢甲路邊行乞,但行乞不到3分鐘就被警察開罰,根本沒收入。另一名洪男則也說,沒錢吃飯,且眼晴看不太到,才會去行乞」,而警方說明,員警巡邏見許男、洪男在路旁行乞,經當場勸導後,過沒幾天就又出現,才會依法函送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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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簡易庭審酌,社維法第92條雖然有規定,「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千元以下罰鍰」,但「勸阻」指的是以口頭或書面為之,經過一定期間,前階段行為仍「接續」,才可認定為不聽勸阻,而取締處罰(例如禁菸場所抽菸,勸阻後仍當場繼續抽菸,就是前階段行為接續)。
法官認為,許男與洪男行乞時被勸導後,有當場停止行乞,而過了數天甚至1個月後才又回來,這是2個不同行為。警方應看到行乞並開勸導單,若對方仍當場繼續行乞,才能據此開罰。法官最後裁定2人都不罰,2案均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