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投區尊賢里里長潘同發向市府每月申請2萬6000多元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原應另找合適處所供里民使用,但潘卻以自己住所申請補助,將里辦公室充當活動場所,讓里民在違章鐵皮屋活動,自2014年到2018年共申請187萬多元,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林士淳依貪汙罪起訴潘以及潘的兒子2人。
67歲潘擔任里長17年,尊賢路218巷內是全家人住所,後方空地充當里辦公室,自2014年起市府公布「台北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辦法」,里長可承租場所,經區公所審核,符合消防與建築法規,每月可獲補助最高3萬元,用於鼓勵里民活用公共空間,可在場所跳舞、學語文、下棋等用,北投區有3分之2設有里民活動場所。
潘全家同住218巷內住所,沒有多餘空間設置活動空間,便將屋後的空地加蓋鐵皮屋,充當里辦公室以及活動場所,但該處沒有門牌,屬違章建築,無法申請成為活動場所,潘則以里長身分與兒子簽約承租自己住所,區公所人員到場審核,就將里民活動場所看板,掛在住所門口,檢查完又掛回鐵皮屋,每月詐領租金2萬6400多元,6年多共詐得187萬5669元。
潘聲稱,租金補助都在里民身上,支出遠遠高於所得,檢察官批潘「拿買醬油的錢去買烏醋」,規定要租金「實支實付」,但他卻以兒子名義簽立租賃契約,以違章建築充當活動場所詐領補助,遭人檢舉後潘已主動繳回不法所得,檢察官以犯貪汙治罪條例中違背職務詐領財物罪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