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苗栗縣議會國民黨團提案修正「苗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新增第8條萊劑不得檢出,及第10條檢出萊克多巴胺但未超過安全容許標準者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罰則,3日修正草案三讀通過,但自治條例恐有抵觸中央疑慮,苗栗縣長徐耀昌表示,尊重議會決議與專業檢驗能力,所需人力、經費會努力爭取。
有鑑於民眾對於開放萊克多巴胺的美豬進口感到恐慌,縣議員江村貴、余文忠提案修正苗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規範豬肉及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並明訂罰則,獲15位議員連署。


3日送進議會二、三讀會審議,經過1個多小時討論,完成三讀。自治條例修正後新增第8條「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之豬肉及其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經複驗仍不合格者,公告檢驗結果。」
新增條文第10條「違反第8條規定檢出萊克多巴胺含量超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安全容許標準者,依食品安管理法規定辦理;檢出萊克多巴胺但未超過安全容許標準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衛生局長張蕊仙表示,苗栗縣已全數完成輔導縣內3家肉品輸入業者資料正確性,及掌握下游肉品製造加工廠商共46家,輔導源頭端廠商做好自主管理,實標示豬肉原產地國,以利追溯追蹤產品流向,並輔導完成近500家有販售豬肉製品的食品販賣業、餐飲業、小吃攤等,清楚標示來源產地。
徐耀昌強調,已強力要求食品業者做好標示,讓民眾安心選購,並呼籲尚未標示的商家儘快張貼,提供公開透明的豬肉產地資訊,消費者才能買得安心、吃得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