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用乙炔噴槍將蔣公銅像斬首的「台灣建國工程隊」成員郭志剛等人遭檢方起訴,但士林地院認為北市府才有告訴人資格,且蔣公銅像未經公園路燈管理處列入財產登記,判決公訴不受理,檢提上訴後,高院認為告訴合法、撤銷發回更審。
郭志剛與被告林廷穎2人是於2017年6月14日21時駕駛小客貨車,載運乙炔噴槍、鋁梯,到陽明山國家公園辛亥光復樓前廣場,將廣場中民眾捐贈,平日由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管路燈工程管理處負責維護管理的蔣公銅像,持乙炔噴槍燒熔並切割銅像頸部,被警方依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及毀損罪移送並起訴。
士林地院審理時,認為這件毀損案屬告訴乃論,市政府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不是合法的告訴人,並發函台北市政府補正,由北市府作為告訴人,但北市府未補正,因此屬告訴不合法,檢不服提上訴。
中時 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