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2)日院會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其中條文明定,除了加重高額詐欺犯刑度外,若詐欺獲益達500萬者最重可處10年徒刑,若是超過1億元者,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3億元罰金。
有鑑於詐騙事件頻傳,行政院為了強化打詐力道,日前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以及法務部分別擬具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這當中包括2部新法和2部修法,合稱為「打詐四法」。
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當中明文規定,若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在知悉刊登或推播的廣告為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時,應主動或依司法警察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之通知,於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並將廣告託播者、出資者等相關資訊提供司法警察機關。若違反規定,視情節輕重可處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後續還可進一步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接取。
若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未揭露或揭露資訊不全、未驗證委託刊播者或出資者身份,或未訂定詐欺防詐計畫,可處2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100萬元以下、2500萬元以上罰鍰。
此外,條文中也明定詐欺部分,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