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採購收賄稱「潛規則」 榮總放射師收賄輕判2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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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擔任台北榮總醫事放射師的邢姓男子,辦理採購案收受廠商30萬元,他辯稱是潛規則且因循舊例,最高法院維持原判決,認定他屬公務員構成貪汙罪且考量他犯罪情節有情可憫恕之處,2次減刑後,依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確定。

案發後,邢男辯稱他只是受榮總兒童心臟科指派,在採購案中代表使用單位作為聯絡窗口,並無決策權,但合議庭認為,雖然採購何項物品並非由他決定,但他在採購流程中,就如審查規格等事項仍有獨立決定之權限,仍構成犯罪。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他在偵查中自白犯罪可獲減刑,此外,考量他的犯罪情節及觸犯法條屬於7年以上重罪,有情輕法重之憾,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再減輕刑處,將他輕判2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中時 林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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