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台商赴大陸工作10多年,發現戶頭竟只剩50多萬元,多年來血汗錢被老婆以「家用」為名拿去買房地或移作他用,他怒告妻子不當得利,法院判妻子得還台商600多萬元。
桃園丁姓台商與妻子結婚30餘年,婚後將存摺、印章交給妻子保管,由妻子處理水電、電話、瓦斯費、日用品等「家用」支出。聯合報報導,丁男向法院表示,自己13年前被派赴大陸工作,4年多前返台,發現帳戶僅剩50多萬元,多年來所賺的錢,被妻子轉到個人帳戶移作他用或買房地,事先都沒告知或徵詢他的同意。
丁妻則主張,丈夫婚後將存摺、印章交她管理,並授權提領款項支付家中日常開銷,她有權限使用帳戶內的存款;轉到自己帳戶的錢,主要用在丈夫投資的股票、家庭開銷和購地建屋;而購地建屋是希望給孩子較大生活空間。
法官審理認為,丁妻購買金飾餽贈自己、投資股票、借款收利息、購地建屋,與家庭日常開銷顯然不同,也非維持家計所必需,判她需返還丈夫607萬元。
中時電子報 張達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