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次長王美花今(3)日在說明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時表示,未來外資和陸資分流管理,而陸資原則上除以對外國法人持股是否達30%門檻作界定,若以下原則依外人管理方式納管。不過,投審會執祕張銘斌補充,持股30%以下若具控制權,如採協議控制樣態,仍視為陸資,需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
行政院會3日拍板《外國人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對外資和陸資分開管理,除了陸資和外資界限,若陸資在外國法人企業投資,有無持股達30%,是一重要觀察指標,3成以下原則視為外資。
但張銘斌進一步補充,這次修法增加「協議控制」態樣納入投資管理,亦即外資透過協議方式管控本國企業經營模式,因此即使對外國公司持股不到3成,但可能透過協議控制方式具有一定控制能力,就視為陸資,不能依外資的方式審查,必須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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