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食品罔顧性命 朱珍瑤:應完善法規以落實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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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食安案件時有所聞,以前段時間桃園市爆發的黑心雞蛋廠商為例,為了賺取高額利潤,故意以過期腐爛的蛋品冒充正常雞蛋食材,對於民眾的飲食健康有相當大的潛在威脅。

但是製作問題食品的廠商是否最後都會得到嚴厲的法律逞罰?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例如4年前彰化一家製粉廠被查出使用工業級碳酸鎂混入胡椒調味製品,被法院宣判無罪,另有高雄食品加工業者以工業用原料浸泡海帶以加快海帶的軟化速度,同樣也被「判無罪」,這樣的結果都令一般社會大眾跌破眼鏡。

消基會董事長游開雄指出,食安法規範不夠周全,應該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這樣才能落實罰則,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這些案例還是違法添加工業原料,若是如桃園市黑心雞蛋廠商僅僅是以爛充好,較難舉證該產品對於健康的直接影響,恐怕將更難以落實相應的司法逞罰。

目前的食安法有「攙偽或假冒」的相關罰責,觸法業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在實務認定上仍有”模糊的空間”,如果定義「攙偽或假冒」的製品是基於對於健康有無直接的影響,那麼只要難以證明製成品的確有明顯危害健康的情事,理論上不能以該法條處罰黑心業者。

若擴大解釋,那麼也有不當擴大可罰性的疑慮,例如:食品廠商在製成品中攙入開水稀釋但未妥善對消費者揭露此訊息,雖然沒有健康的疑慮,也可認定有「攙偽」的行為,但若對此處以重罰也不符合比例原則。

檢察官在實務上,可能會以刑法中的「詐欺取財」來起訴黑心廠商,這可能是目前最直接的法律手段。

這樣的法規到底對於潛在的黑心食品廠商有多少嚇阻力?

記得以往電信詐欺案屢屢出現輕判,在食品詐欺的領域是否也會出現類似的情況?恐怕值得進一步的觀察。

然而民眾的食品安全仍需要完善的保障,珍瑤認為這些黑心食品廠商,在主觀上無視消費者的健康,罔顧性命,行為非常惡劣,在司法上應該要能落實「嚴厲的刑罰」,才能有效的嚇阻類似的事件一再發生。

食品最終是要吃下肚被人體吸收,也許單一黑心食品對於健康的直接危害並不明顯,然而如果民眾長期暴露在黑心食品充斥的環境中,對於健康的危害難以想像。

因此我們希望敦促立法單位能更完善食安法的罰則,務必能使黑心食品廠商受到較嚴厲的逞罰,這樣才更能確保民眾吃得安心。

中時電子報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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