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後對台啟動「反分裂法」?陸國安部:三情況下「非和平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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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蕭瑋玲/綜合報導

大選後兩岸情勢引發國際高度關注!大陸國安部16日發布文章指出,《反分裂國家法》明確規定,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來捍衛國家主權及領土完整,台獨就是其中一種情形。

圖為解放軍東部戰區某護衛艦編隊赴東海開展跨海區海上訓練(圖/翻攝微博「東部戰區」)

台灣大選後,兩岸情勢引發國際高度關注!繼15日諾魯宣布斷交後,大陸國安部微信公眾號16日發布一則「《反分裂國家法》利劍高懸」的文章指出,大陸於2005年制定的《反分裂國家法》明確規定「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種情形:

1.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

2. 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

文章指出,「這就明晰了國家在兩岸關係上的紅線底線。這是國家意志和人民利益的集中體現,也是廣大台灣同胞福祉的根本保障。」

大陸國安部稱,這部依據大陸憲法制定的法律,第一條就開宗明義,明確它要「斬」的對象就是台獨分裂勢力,要遏制的是他們分裂國家的行徑。

大陸國家安全部(圖/翻攝百度)

文章指出,《反分裂國家法》第五條明確,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但同時也保留了以非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的有關規定,這針對的是外部勢力干涉和極少數台獨分裂分子及其分裂活動。

大陸國家安全部還表示,《反分裂國家法》第四條規定,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八條、第九條則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時,需及時向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並會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會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在前總統陳水扁於2004年連任後,中共中央即著手推動制定《反分裂國家法》。2005年3月14日,大陸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正式通過《反分裂國家法》。

文章強調,這些都從立法上明確了完成祖國統一大業的權利和義務主體都是中國人民,確保了這柄利劍的劍柄握在兩岸14億多中國人民手中。

不過,大陸國家安全部也表示,《反分裂國家法》不僅為遏制台獨分裂活動劃定了紅線,更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平統一進入良性循環提供了廣闊空間。

大陸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號16日發文稱,《反分裂國家法》明定大陸得採取非和平方式解決台灣問題的三種情形。(圖/翻攝百度)

該法第五條重申大陸對台灣問題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將其作為和平統一的基礎。第六條和第七條用大量篇幅為兩岸同胞在一個中國原則基礎上持續深化交流交往預留了充分的制度空間,更為兩岸在充分政治互信基礎上,就和平統一展開有步驟、分階段、靈活多樣的協商談判,作出了長遠規劃。

文章指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反對『台獨』分裂行徑和外部勢力干涉,是國家安全機關的神聖職責使命。我們有堅定的意志、充分的信心、足夠的能力,用好《反分裂國家法》這柄利劍,對任何『台獨』分裂勢力和外部勢力策劃的滲透破壞活動依法予以堅決打擊和嚴正懲戒。」

值得注意的是,大陸國安部這篇文章最後還向台灣情治部門喊話稱,「民進黨當局只有一己政黨之私利,完全不顧兩岸同胞利益福祉,更遑論一線情報人員的死活。搭上這輛『末路戰車』,甘當『台獨』分裂勢力的『馬前卒』『急先鋒』,大搞不義之舉,大行忤逆之道,結局只有一個,就是粉身碎骨、身敗名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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