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俊毅/綜合報導
海軍海虎潛艦在去年12月21日發生官兵落海事件,其中3人失蹤,意外發生至今已近2個月,3名失蹤者仍未尋獲。海軍司令部完成事件調查,稱全案為環境及裝備複合式因素造成,非人為過失,依行政程序法及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無人須懲處。
國軍方面仍在持續搜尋海虎潛艦落海失蹤官兵,但時至今日,失蹤的林姓士官長、顏姓及張姓士官至今仍下落不明。張姓士官的妻子1月曾在臉書上發文表示,「事情過了快一個月了!我也不懂為什麼找不到人?還一次三個都找不到?!」
據聯合報報導,經詢問海軍司令部,全案調查報告是否完成?是否應有官員為此案負責並受懲處?而堅持在海象不佳情況下命令人員上甲板以人力回收浮標,是否涉決策不當,應調整處置準則?
海軍司令部18日回覆表示,海虎艦救難浮標回收作業是依修護通令執行,屬當下合理的決心下達;而此案經調查為環境及裝備複合式因素造成,非人為過失,依行政程序法及《陸海空軍懲罰法》之規定,不予懲處。
國民黨立委徐巧芯指出,海虎艦人員落海案,決策標準程序一定有問題,近期國防部從中共火箭情報公布決策失誤至海虎艦案,出問題後皆草草檢討了事,事發時的決策判斷有無錯誤,人員派遣的標準程序有無需要改進,軍方卻未讓社會看到這方面有任何檢討,通常沒人受懲,也不會向外界說明檢討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