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妻偷吃…他花20萬找人「挑斷小王腳筋」 鹽酸洗臉「雙眼直接如火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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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歐怜伶/綜合報導

一名洪姓男子因不滿妻子偷吃詹姓男子,竟以20萬元買通周姓友人,以防狼噴霧器、電擊棒、甩棍猛毆詹男,更因氣不過,教唆周男購買鹽酸,要求另名林姓男子朝詹男臉部潑灑,導致他臉嚴重灼傷,法院結果於日前出爐。

洪男教唆2人教訓詹男。(圖/翻攝自Pexels)
洪男教唆2人教訓詹男。(圖/翻攝自Pexels)

據判決指出,洪男2012年9月21日因不滿妻子與詹男發生婚外情,並趁和周男喝酒時,聲稱,牽手被詹男性侵,要求周男去修理一下,並強調,「腳筋給他挑斷也沒關係」,隨即以20萬元教唆周男北上報復詹男,3天後出資購買防狼噴霧器、電擊棒、甩棍,和林男、陳男再度北上,且要求林、陳男2人潛入詹男住處攻擊,使詹男雙眼化學性灼傷,角膜、結膜糜爛,2人隨即逃逸,與周男會合後,返回花蓮。

洪男隔年1月12日認為,周男等人行為「沒達到教訓目的」,再次要求周男傷害詹男,周男隔日找上林男,搭車北上板橋,並購買鹽酸、保溫杯等物,至詹男住處時,由林男朝詹男潑酸,導致他臉處嚴重灼傷、嗅覺損傷,警方獲報後,立刻循線調閱監視器逮人,全案才因此曝光。

花蓮地方法院判定,刑事部分,洪男因涉嫌教唆傷害人之身體、教唆他使人受重傷罪判刑6年,得易科罰金18萬折抵6個月,林男則被依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共同使人受重傷罪判刑5年半,其中4個月可以易科罰金12萬,陳男被依共同傷害人之身體罪判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

周男向法院辯稱,購買鹽酸時有將鹽酸倒掉,以阻止林男犯案,但林男事後重新買鹽酸潑灑詹男,花蓮地院不採信此說詞,依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再因共同使人受重傷,判6年徒刑,全案上訴至花蓮高分院審理中。

詹男則針對醫療費、看護費、喪失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撫慰金,向洪男、林男求償9845448元,法院認定2人須賠3698257元,且洪、林、周男3人還須負連帶賠償詹男費罪被害賠償金10712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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