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大甲113年2月25日發生槍擊案,林姓男子持槍尋仇遭反擊打瞎左眼。台中地方法院依傷害致重傷罪判郭男、陳男2年,高姓檳榔攤老闆等2人無罪,可上訴。

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林姓建設公司股東於113年2月25日凌晨1時許,前往台中市大甲區某檳榔攤欲休息,期間與梁姓員工發生爭執並徒手毆打對方。梁姓員工隨即通知高姓老闆到場,高姓老闆與林男爆發肢體衝突。林男不甘受辱,返家起出兩把制式手槍及23顆子彈,準備返回檳榔攤報復。
同日凌晨3時45分許,高姓老闆、高姓男子、郭男、陳男與友人正在檳榔攤內飲酒休息。林男一下車便連開2槍,隨後闖入屋內欲開第3槍時發生卡彈。高姓老闆等人見狀立刻反擊,高姓老闆丟擲酒瓶擊中林男臉部致其倒地,郭男持腳猛踹林男頭部與全身,陳男以酒瓶及徒手圍毆,高男則持鏟子敲擊一下。
林男遭到4人集體圍毆後,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顱骨及顏面骨閉鎖性骨折等全身重傷,負責治療的光田綜合醫院一度發出病危通知。經長期追蹤治療,林男左眼視交叉前之視神經完全無反應,確定左眼失明。台中地方檢察署隨後針對林男與高姓老闆等4人提起公訴。

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審理時,郭男與陳男否認重傷害犯意,辯稱林男失明係高姓老闆丟酒瓶所致。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及比對供詞後,認定林男重傷主因係郭男與陳男密集攻擊所致,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共同犯傷害致重傷罪各判處兩人2年徒刑。高姓老闆因臨時丟酒瓶防衛屬必要防衛,高男持鏟力道普通且無因果關係,兩人均獲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另一方面,遭另案起訴的林男,台中地方法院一審依非法寄藏制式手槍罪判處5年8月、併科罰金10萬元;傷害罪判處4月、得易科罰金;持制式手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罪判處7年4月、併科罰金10萬元,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14萬元。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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