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1名張姓博士生、同時也是代理教師,前不久因性侵同校女碩士學妹,被法官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確定,受害學妹後來再請求民事賠償,台中高分院最後判張男賠償102萬元,全案定讞。
張男前年5月27日晚間在租屋處性侵學妹得逞,導致被害人罹患憂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疾病,屢次發生自殘行為及輕生念頭,遂依民法規定,向張男求償醫療費用及交通費共134萬元。
張男庭訊時表示,儘管他刑事被判有罪,但不認為學妹精神受創是性侵造成,學妹應負舉證責任。
法官勘驗對話紀錄後發現,學妹不想當對方炮友,內心極為矛盾,張男卻回「我應該不會喜歡上你」、「這樣說你會不會很難過」、「很抱歉我不喜歡說謊,所以就很老實這樣說」等字句,遂判張男必須賠償10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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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 張國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