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5日公布關於台灣民事判決相關規定,在台灣民事判決不予認可要件中,除保留「違反一個中國原則」,還新增「損害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
據新華社報導,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5日公布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下稱「規定」)的決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據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網站顯示,該規定關於台灣法院民事判決裁定不予認可的情形,新增「判決是通過欺詐方式取得的」。
法規還將原條文,「認可該民事判決將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等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損害社會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認可」,修訂成「認可該民事判決將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等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損害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認可」。
其中也將另兩種情況修改為,「人民法院已經就同一糾紛作出裁判,或者已經承認或認可其他國家或地區就同一糾紛作出的裁判的」;「仲裁庭在中國大陸已經就同一糾紛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人民法院已經承認或認可仲裁庭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就同一糾紛作出的仲裁裁決的。」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制定該規定是為了正確審理認可和執行台灣法院民事判決案件,依法保障海峽兩岸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修改後的規定明確,申請人僅提出認可台灣法院民事判決申請,人民法院對應否認可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台灣法院民事判決具有給付內容的,人民法院在受理認可申請及作出認可裁定時,應當向申請人釋明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