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綜合報導
民眾黨籍新竹市長高虹安詐領助理費一審遭判刑7年4月,上訴高院二審,高院法官審酌助理費相關問題需要聲請釋憲,裁定停止審理,但釋憲案遭憲法法庭一致決不受理。
承審高虹安案的高院審判長許永煌、受命法官郭豫珍、陪席法官雷淑雯認為,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代所為判決雖有200餘筆,但針對立委涉及此問題而獲判有罪者,高虹安是第一件,相關法律規範意旨的明確性,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為,影響深遠,縣市議員挪用助理費有罪判決所持法律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委,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的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縣市議員的助理補助費,是個別議員列清冊再經助理本人與議員簽名核實,由議會直接撥付至助理本人帳戶,但立委公費助理是由委員聘用,立法院編列每一立委一定數額的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如果解釋成立委是「雇主」,助理每月領的若不是公款、薪水,立委挪用就不構成貪汙罪。合議庭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裁定停止審理,聲請憲法法庭宣告該條文違憲。
但是,憲法法庭昨(7)日針對釋憲案,大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