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男子吸毒後殺母親37刀致死,還將頭顱砍下丟到社區中庭,一審判無期徒刑,二審高等法院逆轉改判無罪,認定型為人行凶時欠缺辨識能力。不過根據週刊報導,法務部法醫所並不負責精神鑑定,台大醫院也未做出心神喪失的結論。
對於有法界人士批評,是否漏未審酌刑法第19條第3項的原因自由行為?高院也表示,刑法19條第3項的「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適用3種情況,一是「在精神、心智正常時,已有犯罪故意,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實行犯罪行為」;二是「已有犯罪的故意後,偶然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而犯罪」;第三種是「原本沒有犯罪故意,但客觀上可以注意自己喝酒或施用毒品後,會有動手打人的習慣,但自己主觀上卻不在意」。
高院認為都不符合以上3種情況,因此不適用刑法第19條第3項的原因自由行為。
高院新聞稿也表示,此案件於檢察官偵查中,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第一審法院審理中,委託桃園療癢院鑑定,高院合議庭審理時,再委由台大醫院鑑定。
但《鏡周刊》報導指出,法醫所專責死因鑑定、毒物化學及DNA分析,根本不包括精神鑑定;台大醫院的鑑定,通篇也找不到凶嫌犯案時已達心神喪失之結論。
國民黨立委葉毓蘭也指出,綜觀判決書,台大醫院的鑑定認為凶嫌思考尚具邏輯,通篇找不到台大醫院鑑定凶嫌犯案時已達心神喪失,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更專責死因鑑定、毒物化學及DNA分析,不包括精神鑑定。
警語:珍惜生命、拒絕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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