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則緯/綜合報導
新北市1名李姓男子今年1月間,在新北土城大馬路上,意外撿到一張面額827萬餘元支票,隨即送交警方後失主順利領回,男子卻認為沒有獲得法定1成的報酬金約80萬,依民法提告請求對方給付。不過新北地院法官審後,認為支票不同於一般動產,不能依照面額計算,判李男只能獲約3萬餘元報酬,全案可上訴。
李姓男子撿到一張面額827萬元支票,討1成報酬80萬元。(圖/示意圖/取自pexels)
判決書指出,李男今年1月11日在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與忠義路口拾獲一張面額827萬1,510元的支票,隨後他馬上送往土城警分局土城派出所,同月25日接獲警方告知支票已交還失主,但他卻沒有獲得報酬,於是依民法第805條第2項規定,要求失主給付1成報酬80萬元。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遺失支票的價值並不等同於票面金額,而是應以遺失人依公示催告程序,無人申報權利,得獲除權判決所需期間計算的法定遲延利息作為計算依據。認為支票不同於一般動產,經計算後認定遺失者僅需支付李男該支票延遲利息的1成金額3萬1,018元為適當,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