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的大同公司(2371)上月宣布將處分位於台北市仁愛路三段的芙蓉大樓,進行公司中長期營運目標,律師洪國誌1日代表大同公司股東羅得投、欣同投顧及新大同投顧等公司,到台北地檢署告發大同公司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及背信。
洪國誌指出,大同公司在2017年5月11日召開股東會進行董事改選,台北地院已經就此撤銷股東會決議,代表這些董事的資格有瑕疵,如果這個判決未來確定了,交易相對人應該特別去留意。
其次,大同公司在10月11日做成上市公司處分資產芙蓉大樓的案子,經股東調查,芙蓉大樓是很有價值的資產,而且當日公告是指芙蓉大樓案是為支持大同公司的重點事業發展,既涉及重要營業政策變更,且處分重要資產,應經股東會決議,而非董事會說了算。
洪國誌強調,大同公司決議興建電廠,但尚需台電、縣市政府、農委會、能源局環保署核准,且相關流程至少要1年、並無必要性急迫性於此時處分芙蓉大樓,這種作法顯違反營業常規,因此代表股東告發大同公司涉嫌違反證交法及刑法背信。
中時 張孝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