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連姓男子4年前因不滿楊姓女子與他分手後,另結交新男友,他看到李男騎機車搭載楊女,竟妒火中燒開車撞對方,所幸因路旁停放機車減緩撞擊力而未造成死亡結果,最高法院維持原判決,認定連男的行為構成殺人未遂罪,將他判刑6年2月定讞。
判決指出,2015年12月22日凌晨,24歲的連男開車於楊女住家前等候,他看到李男騎機車送她回家,怒不可遏,他猛踩油門衝撞楊女、李男,所幸路旁有停放機車緩衝,李男被撞後雙手、前胸受傷,楊女全身多處挫傷,沒有生命危險。
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將連男判刑6年2月,二審改依重傷未遂罪輕判4年,遭撤銷發回後,高院更一審認定連男開車高速撞楊女,且未對她施予任何救護,任憑她夾在車輛間掙扎逾20秒,顯見他有殺人故意,改依殺人未遂罪判刑6年2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中時 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