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彰化縣9日電)頂新問題油事件,受波及的統清公司等求償逾10億3500萬元,但案件龐雜,審理5年多未結案,經法官多次協商,4日言詞辯論時達成和解,由頂新負責人魏應充等給付1億7000萬元。
彰化地方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統清公司於民國101年間至103年間,陸續向頂新公司採購油品,加工後提供統一公司、統一超商公司使用,103年9月,頂新公司爆發問題油品事件,統清公司等3家公司受問題油品波及,造成商譽及業務重大損害,請求損害賠償新台幣10億多元,及非財產上商譽損失3500萬元。
彰化地院指出,此案事證繁雜,攻防激烈,歷經多年,法官徐沛然接辦後,會同雙方積極整理爭點,逐一檢視各項事實及證據,簡化爭點形成共識,於8月4日言詞辯論時達成和解,頂新公司及相關負責人魏應充、陳茂嘉連帶給付原告共1億7000萬元;另外,和解成立後,原告依法可聲請法院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共538萬多元。
彰化地院表示,105年11月15日受理案件,因事證龐雜,被告有無侵權行為、原告所受損害及損失利益等重大爭點,雙方攻防激烈,雖經多名法官接續積極審理,歷經5年多仍未能順利結案。
彰化地院指出,法官徐沛然接辦審理後,分別就原告主張損害賠償內容,區分不同油品品項與損害項目,逐一檢視釐清事實及證據,同時勸雙方考量平衡程序利益與實體利益,尋求和解可能性,經多次協商,8月4日達成和解,由魏應充、陳茂嘉等連帶給付1億7000萬元,原告拋棄對其餘被告請求權,並當庭撤告。
有關裁判外紛爭處理優點,彰化地院表示,有別於依法裁判,「裁判外」紛爭處理途徑包含和解、調解、仲裁等,著重當事人自主紛爭解決意願,處理程序較為迅速、彈性,且能促使當事人自動履行,避免日後強制執行衍生費用。
法院表示,當事人一方面可追求程序利益,節省上訴救濟時間、費用,迅速解決紛爭,另一方面也可依協商獲取雙方實體利益平衡點,圓滿處理爭議,彰化地院積極加強推動調解,並強化訴訟爭點整理程序,促成當事人形成共識,期盼當事人妥善運用調解、訴訟上和解等制度,圓滿解決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