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洪災造成死傷,光復鄉長林清水遭收押,據傳林喊冤將責任歸咎花蓮縣政府,引發關注。對此,花蓮縣府予以駁斥,並指中央政府在法定權責、風險評估與防災整備上多項關鍵缺失,呼籲檢調單位應一視同仁,全面查辦釐清真相。

花蓮縣政府表示,依《災害防救法》規定,鄉公所防救會報召集人由鄉長擔任;同時,行政院及縣市政府共同有協助督導之責。另依《農業部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之應變作業程序,鄉公所災害應變中心負責實際執行第一線疏散撤離,通知村里疏散撤離,並將疏散情形回報縣政府登載中央災情系統;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則依法負有協助研判、資源整合與統籌協調之責,公所非僅是「配合」單位。另依《災害防救法》第6條至第12條規定,各級政府均須依法設置災害防救會報及災害應變中心,並由各該層級首長擔任指揮官;鄉層級之法定指揮官即為鄉長,依法負責轄內疏散撤離、收容安置及災情通報等第一線應變作為,無所謂僅是「配合」單位之說。
花蓮縣府指出,8000餘人的災害撤離規模為台灣首例,依《農業部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有關疏散計畫及災防資源建檔,依規定須由農業部、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福部及原民會等中央部會共同輔導地方政府完成。但中央直到10月16日在中央協調所總協調官季連成政委主持跨層級會議下,才完成「8000餘人規模」疏散撤離計畫草案,並於10月18日才首次進行實兵疏散演練。災害發生前,中央未盡責如大規模的實質輔導與整備。
花蓮縣府強調,依《災害防救法》規定,除地方政府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面對史無前例、短時間內暴增至8000多人之撤離需求,中央卻未同步擴大人力、軍卡、交通及後勤支援,事後反將執行壓力完全推給地方,明顯違反法律明文「主動」之規定。
花蓮縣府表示,按照災前整備會議,縣政府由秘書長於8月11日等多次會議強調,當堰塞湖發生潰壩或重大溢流風險時,「農業部也必須《施放海嘯警報》」,以強化警示效果。然而災害發生當下,中央未施放海嘯警報,導致民眾對災害嚴重性認知不足,錯失至少30分鐘的黃金疏散時間,此一關鍵決策失誤中央責無旁貸。
花蓮縣府指出,馬太鞍溪屬中央管河川,開口堤防之補強與防洪能力,依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災害整備會議,地方政府也多次強調兩開口堤之風險,縣府秘書長亦示警。然繼康芮颱風後,樺加沙颱風再次潰堤,直接衝擊光復市區,顯示中央補強明顯不足。

花蓮縣府質疑,馬太鞍溪為中央管河川,然長達9年未見中央主動積極疏濬紀錄,僅有兩次疏濬係花蓮縣政府主動向中央申請後才得以執行。長期河道淤積、通洪斷面不足,早已是結構性風險,中央長期怠於處理,難辭其咎。
花蓮縣府指出,在丹娜絲颱風後,依公開資料顯示,於8月13日立法院朝野協商、8月26日立法院質詢時,行政院長卓榮泰及農業部長陳駿季多次對外宣稱「無立即危險」、「10月底才會溢流」等訊息,嚴重影響地方與民眾誤判風險,事實證明與後續災情嚴重度完全相反。
花蓮縣府質疑,中央對於馬太鞍溪堰塞湖影響範圍與撤離人數之專業評估,前後反覆不一,且於災前短短兩日內急遽放大,對防災工作造成重大衝擊。在中央專業判斷與撤離建議多次大幅修正、且短時間內劇烈變動的情況下,事後卻將疏散困難簡化為地方執行不力,顯非基於事實與法制的檢討,亦無助於制度精進與防災改革。
花蓮縣府強調,自9月21日11時林保署第九次緊急通報單發布黃色警戒後,縣府即依法要求鄉鎮市公所啟動預防性撤離作業。9月22日農業部林保署發布第十次緊急通報單紅色警戒,縣府亦依《災害防救法》要求鄉公所災害應變中心進行強制撤離作業。呼籲外界有關未經證實訊息,無轉傳或不當轉述。
花蓮縣府指出,堰塞湖潰決當天上午,縣長徐榛蔚再次要求以最壞情境進行應變準備,包含預置清淤及大型機具、醫療應變站、食物調配、調度兵力與規劃交通封控,裁示各單位「要做未來的處置作為」,縣府也依《災害防救法》第12條規定設置前進指揮所。徐縣長更於會議上明確要求三鄉鎮全面停止危險區活動、完成避難與收容整備,當日會議林保署花蓮分署長黃群策、光復鄉長林清水、萬榮鄉長梁光明及鳳林鎮代表等皆有參與,明確知悉縣府要求撤離危險區域指示。

花蓮縣府重申,依《災害防救法》第6條至第12條規定,各級政府均須依法設置災害防救會報及災害應變中心,並由各該層級首長擔任指揮官;花蓮縣政府面對災害,始終依法行政、全力救災,對於該負責任絕不迴避;但對於中央法定職責未履行、事後卻政治性卸責地方的作法,縣府無法接受。目前本案已由檢調機關偵辦中,花蓮縣府對全案依法接受檢視與調查,如有應負之責絕不迴避,同時嚴正呼籲,相關調查應依法一視同仁,全面釐清各級政府之權責歸屬,唯有在事實基礎上誠實檢討、完善制度,方能避免類似悲劇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