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有一名男子小明(化名)在臉書上認識女子小花(化名),兩人相約在小花的租屋處發生關係,小明卻因小花未成年而挨告。台北地院表示,小花未告知小明實際年齡,且當天身穿馬甲式內衣,因此小花難以判斷實際的年齡,最終判小明無罪,全案可上訴。
據悉,小花在2019年5月30日凌晨逃家,從台中逃到台北西門町,並用臉書聯繫小花去他家。小花到小明家中,雙方剛好氣氛到了,就在兩人皆同意的狀況下發生關係。然而,小花因為未成年,小明就因此觸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
事發後,小明到案後喊冤,辯稱小花穿著非常成熟,且未告知他實際年齡,只說沒有在讀書,兩人才會發生關係。後來經查,台北地院發現小花和朋友共用臉書帳號,小花實際是在2005年出生,卻使用朋友2000年出生來當資料,如果沒有主動告知,的確可能會誤解,但小明是否知道小花未滿14歲,還有待釐清。
此外,台北地院表示,小花身高158公分、體重78公斤,外貌不像一般的同齡兒童,加上案發當天小花身穿馬甲式內衣,沒有明確可以辨識年紀的制服等,因此沒證據指出小明發生關係時,準確知道小花未成年,故判小明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