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心儀女店員竟裝GPS追蹤 意圖性侵不成竟威脅「幫我生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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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歲周男9年前因涉嫌性侵前女友,遭法院判9年6月定讞,前年假釋出獄,並配戴電子腳鐐監控,不過去年卻在台中市北區認識一名飲料店女店員,還產生出好感,沒想到在追求女方時竟在對方機車裝設GPS追蹤器,之後更利用送她回家來試圖性侵。 [caption id="attachment_864097" align="aligncenter" width="600"] ▲周男因心儀飲料店女店員,竟在女方機車裝設GPS追蹤器。(示意圖/翻攝自中時電子報)[/caption] 判決書指出,周男因買飲料而認識一名在飲料店工作的女店員,因而產生好感,為了掌握女店員行蹤,竟在2017年4月,將GPS追蹤器裝在女店員的機車上,同月21日,周男送女店員返回住處後,不斷表示「希望能有好的結果」,女方一聽想離開卻反被周男強抱,威脅「我可以讓妳走,但妳要幫我生個小孩」,接著褪掉她內褲。 女子使勁反抗,周男便扯她頭髮、將她抓回床上,還將舌頭伸進她嘴裡舔舐,女子不甘受辱,咬破對方舌頭、用腳踢開後,周男竟問女子「為何不叫我放開妳?」讓對方囁嚅地問「我可以回家了嗎?」周男才將對方送回店內,女子也在朋友陪同下到醫院驗傷並提出性侵告訴。 沒想到同年5月,女子在台中停等紅燈時,周男又騎著車現身在旁邊,拿著潤餅想給女店員吃,讓女方嚇到急忙離開,事後更發現機車的避震器上有GPS追蹤器後,將其物交給警方並提告。 高等法院認為是因被害人咬破周男的舌頭後才放棄性侵,屬「障礙未遂」而非「中止未遂」,而量刑屬法院自由裁量的職權行使,台中地院認為周男在假釋期間又犯相同性質的性侵惡行,罪當其罰,周男認為判太重,上訴至三審,但最高法院認同二審見解,駁回周男上訴。(更多新聞就在中天快點TV) (編輯/蔡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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