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奕廷/綜合報導
這位小三付出的代價不小!高雄一名林姓女子介入朱姓男子的婚姻,朱男在市區買了一間房子讓她「無償居住」,關係維持1年半後被朱男的妻子發現,朱男後來主動跟林女提分手,也要她搬出之前讓她無償居住的房子,林女不願意,雙方鬧上法院,最後判決到二審,都判林女得按月付出11542的「房租」給朱男。
林女被判得搬離朱姓男友的家中。(圖/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shutterstock)
據判決書記載,朱男表示2020年6月間他在高雄市買了一戶房子讓林女無償使用,後來在2021年11月間被妻子發現外遇,他於是與對方分手並希望將房子收回,沒想到卻遭持續占用至今,由於房子另有用途,他屢次溝通都被無視,這才決定提告。
朱男也要求林女,返還他請對方搬走後至今占用房子不離開的不當得利,直到搬家為止,應該每個月支付相當於租金的1萬1542元費用,林女則辯稱房子並非無償提供,她有幫忙出資裝潢,雙方也訂有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至2026年2月1日,並約定她只需要給付每個月的管理費即可。
林女也氣憤地說,在2021年6月24日她被朱男毆打,雙方協議後她撤回傷害告訴,也因此分手,之後雙方協議,由她每個月支付2萬元租金,一直到租期屆滿為止,她也有以轉帳方式匯款先交付了10個月的租金共20萬元,並非無權占有房子。
但一審法官卻認定,林女聲稱有簽租賃契約,但卻拿不出來,所提供的轉帳資料也看不出是轉給朱男,加上朱男確實是房子擁有者,要求她補正相關證據也未補上,故男方依法要求返還並無不妥,判林女敗訴必須遷離房子,並從2022年2月8日起算到搬遷為止,每個月應給付1萬1542元給男方,林女不滿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認為,林、朱兩人對於房子的使用借貸關係並未明定期限,朱男自然可以隨時請求返還,林女雖然聲稱在傷害事件中,雙方約定可以讓她無償繼續居住5年,然而2名證人皆證稱無人提議此事,和解內容也未載明這件事情,最後林女的上訴被駁回,只剩下最高法院這一關能寄望能否翻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