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年前張姓婦人騎乘腳踏車外出,行經屏東一處產業道路,護岸因崩塌害她跌落排水溝死亡,家屬提告請求國家賠償;歷審認定,屏東縣政府怠為修護,致使張女從護岸的缺口跌落排水溝溺斃,判賠265萬多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死者家屬指稱,張女在2017年11月23日早上7點騎腳踏車,行經屏東縣屏東市信和里產業道路的電桿旁橋樑時,她從該橋樑橋面接軌之護岸崩塌處跌落,3天後才被發現陳屍在橋樑下的排水溝,縣府管理不當須負賠償責任。
屏東縣府表示,該處護岸在2017年6月因豪雨造成原有之泥土堤岸坍塌後,縣府已立即以混凝土進行灌注,防止繼續坍塌,經灌注混凝土後,護岸即已回復坍塌前之狀態,並無任何管理上之欠缺可言。
一、二審都認為,護岸是橋樑外延伸設置供公眾通行之用,為保障用路人之安全,縣府應善盡管理之責,以防止用路人跌落排水溝,但縣府卻管理欠缺致意外發生,須賠償265萬2660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