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半球28號 確實越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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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澳籍漁船「東半球28號」遭日本執法船艦取締案,漁業署起初稱,東船僅是無害通過與那國島北側以西海域,並未作業,質疑日方取締無理,但漁業署昨改口,坦言發現東船越界作業,難怪遭取締,總計東船共有3項違規,可吊扣其漁業執照1年。

漁業署長黃鴻燕表示,東半球28號3日早上遭日方緊追的位置,是在已談定的台日協議海域外,該區域只能航行,不能作業,起初漁業署依漁船監控系統(VMS)顯示的航跡,判斷僅是無害通過,但VMS位置回報頻率是1小時1次,精確度不夠,而船上裝載的航程紀錄器(VDR)則能精準到3分鐘1次資料,後來調閱東船VDR紀錄,發現東船確實有越界作業,已經違規。

黃鴻燕指出,除此之外,東船在2月28日至3月3日間,是以特定漁業的身分出航,雖然當時進入作業的是台日漁業協議海域內,但根據法令規定,包括東船在內的延繩釣漁船,若未經漁業署許可,不得赴台日漁業協議海域作業,經查,東船當時進入台日漁業協議海域作業,並未經核准,也已違法。

黃鴻燕表示,東船除了是延繩釣漁船外,又兼營娛樂漁船,其在3月4日以娛樂漁船身分出港,依法,娛樂漁船活動區域,只限距台灣本島30浬內範圍,但東船4日出海時,距台灣本島達37浬遠,又再度違反法規。

黃鴻燕指出,除了我方航跡圖之外,其實日方也有提供他們在海上採集到的事證,作為漁業署內部研判依據,東船的違規事項最重可吊扣漁業執照1年,依照行政程序,漁業署將請東船方面說明表示意見,最後經漁業署交叉判斷情節輕重後,會再祭出處分。

楊騰凱/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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