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俊毅/綜合報導
苗栗地檢署於14日偵查終結,起訴首宗「4合1」現金賄選案件,其中部分賄選範圍涉及苗栗縣長、鄉長、村長及鄉民代表。檢方指揮警調移等單位,查出擔任某縣長候選人鄉競選總部主委的陳姓男子,涉嫌夥同丘姓女子及林姓男子涉嫌現金賄選案,檢方以收賄民眾指證明確因而起訴。苗栗地檢署今20日發出新聞稿證實,將針對鍾姓苗栗縣長當選人、謝姓及林姓大湖鄉鄉民代表當選人、傅姓大湖村村長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苗栗縣長當選人鍾東錦。(圖/資料照)
苗栗地檢署今發出新聞稿,全文如下:
本署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偵結起訴首宗「四合一」現金賄選案件,其中部分賄選範圍同時包括苗栗縣長、大湖鄉長、大湖村長、大湖鄉民代表。在斟酌相關法規與法院判決後,本署於111年12月20日針對鍾姓苗栗縣長當選人、謝姓及林姓大湖鄉鄉民代表當選人、傅姓大湖村村長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當選人有同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且多數法院均認為此處「當選人」不以當選人本身自為者為限,如當選人對其親友、或競選團隊成員之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等情形,均屬當選人之共同賄選行為(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選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意旨)。甚至即便非競選團隊成員,若買票者實質上從事為候選人助選之活動,也無以排除其等間有為使上訴人當選之目的而共同賄選之可能,不以證明賄款來自候選人本人為必要(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選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意旨)。是本署既已認定陳○○等3人有共同賄選之犯罪事實,陳○○又身為鍾姓苗栗縣長當選人之大湖鄉聯合競選總部主委,依據上開法院見解,自應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本署對於候選人本人及其選舉重要幹部、樁腳或親友等共同所為嚴重破壞選風之不法行為,決不寬貸,除就賄選者提起違反選罷法之刑事起訴外,並對當選人依法依限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提出當選無效之民事起訴,以維護民主、法治之基本價值,全力淨化選風,贏得人民信賴。另將於111年12月25日舉行之苗栗縣議會正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本署持續統合檢警調廉及各界力量,以團隊辦案之方式,全力積極查察賄選,以達成「公平選舉、杜絕不法」之核心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