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詐騙癌症病患1100萬!姜厚任小24歲女友5點發聲嚴正駁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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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藝人姜厚任日前認愛小24歲女友童芯(本名陳苡孋),然而女方卻爆出曾改名、台大「3碩1博」學歷、詐騙等爭議。童芯14日發出正式聲明,對於「詐騙癌症病患1100萬元」之說法她嚴正否認。

姜厚任(左)日前認愛童芯(右)。(圖/翻攝自姜厚任臉書)
姜厚任(左)日前認愛童芯(右)。(圖/翻攝自姜厚任臉書)

童芯發出3項聲明要點,第一,否認「利用癌症患者詐騙1100萬元」之指控;第二,與蔣瑋珊之間曾存在醫療協助、生活照顧、正式公司股東、實際公司經營及資金往來等長期關係,相關原始資料均有保存;第三,雙方目前對款項及法律關係存在爭議,相關事項既已進入司法程序,即由司法依完整證據認定。

他最後強調,只要求一件事:「在下結論以前,應先把完整的事實看完。」

童芯(本名陳苡孋)14日發出正式聲明,對於「詐騙癌症病患1100萬元」之說法她嚴正否認。(圖/翻攝自陳苡孋臉書)
童芯(本名陳苡孋)14日發出正式聲明,對於「詐騙癌症病患1100萬元」之說法她嚴正否認。(圖/翻攝自陳苡孋臉書)

童芯(本名陳苡孋)正式聲明

【正式聲明|關於「詐騙癌症病患1100萬元」之說法】

近日廖人嵥、蔣瑋珊接受媒體訪問後,網路及媒體出現「陳苡孋詐騙癌症病患1100萬元」等說法。

對於「利用癌症病患詐騙1100萬元」此一具體指控,我嚴正否認。

其他關於我的批評、臆測與個人評價,我沒有逐一回應的必要。

但這已經不是喜不喜歡一個人的問題,而是涉及具體金錢、公司經營及司法爭議的重大事實指控。

既然如此嚴重的說法已經公開傳播,我有必要把幾項可以透過原始紀錄查證的基本事實說清楚。
 

一、我與蔣瑋珊的關係,並非從癌症或1100萬元開始

我與蔣女認識、往來及合作的時間,早於後來的相關金錢爭議。

她確診癌症後,因面臨重大治療選擇,我給與關鍵意見,協助尋找其他醫療意見,後來聯繫到高雄醫師。

由於她居住新北、治療在南部,我持續與醫療端聯繫,針對病情、治療方式、用藥及手術相關事項進行討論。

這些資料足以證明我當時實際參與相關醫療協助的深度,不僅僅是只交付醫生的名字和電話。

相關原始對話紀錄至今仍完整保存。

【附件一:我與蔣女主治大夫羅醫師的討論對話部分內容。公開資料只限於證明相關事實所必要的最低範圍;完整資料若司法程序需要,我將依法提出。】

 

當時,我也調整工作與公司人力南下協助。

我年近80的父母因為體恤她年輕、有孩子,又正在面對重大疾病,提供住宿及生活上的照顧,並未向她收取相關費用。她的父母未曾在治療過程親臨任何一次。

這些並非我今天單方面的回憶。

蔣瑋珊本人當年即曾在自己的社群公開發文,記載並感謝我及我父母對她的協助與照顧。

因為那些文字不是我的轉述。

不是朋友替我作證。

更不是我今天為了這份聲明重新寫出的故事。

是她本人在當時親自公開留下的紀錄。

請大家自己閱讀、自己比較。

【附件二:本人保存之蔣瑋珊當年Facebook公開感謝我與我父母奔走照顧之貼文截圖。原始保存資料將持續留存,如司法程序有查驗必要,依法提出。】

 

二、後來的資金往來,發生在正式公司與股東關係之中

在癌症確診前,蔣瑋珊即已接觸並參與我當時進行的事業。包含但不只於,由本司幫當時旗下職人全額出資的「李健竹筆芯微雕創作十年【將芯筆心】展」。

後來治療,她自願提出雙方進一步成為正式的事業合作關係,自稱想要以重生後餘生與我一起做有意義且腳踏實地的事情,當場有見證人。

相關公司依法登記。

蔣瑋珊在兩家公司分別具有監察人和股東身分,並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包括財務、會計及採購等相關工作。

因此,這並不是一個「癌症病患單純將1100萬元交給我」就可以完整描述的關係。

公司營運期間涉及的:

股東出資、股東往來、公司支出、代墊、盈虧、退場、本票及其他款項,均有其各自的會計紀錄與法律關係。

相關公司登記、會計傳票、金流及其他原始資料均有資料可供查驗。
 

三、「有1100萬元爭議」不等於「詐騙癌症病患1100萬元」

這是整件事情最重要的區別。

一筆款項曾經存在,

與該筆款項在法律上究竟屬於何種性質,以及是否構成刑事詐欺,

是完全不同層次的問題。

不能先把多年來的醫療協助、事業合作、正式股東關係、公司經營、帳務往來及後續爭議全部刪除,再把剩下的一個金額直接命名為「詐騙癌症病患1100萬元」。況且有部分是跟廖人嵥的爭議金額。

雙方對於部分款項及法律關係存在不同主張。

這些爭點目前既已進入司法程序,就應該依公司資料、金流、會計憑證、雙方約定及其他證據,由司法機關依法判斷。

我方相關證據,會依法提出。

最終法律關係如何認定,由司法決定,不由任何一方透過媒體先行定案。
 

四、本票的存在,也不等同詐欺成立

外界亦有人以本票存在,直接推論我「欠款」甚至「詐騙」。

我要說明:

本票是一項法律文件;本票背後的原因關係及雙方實際權利義務,則是另一個需要依證據判斷的法律問題。

相關本票究竟基於何種關係簽發、相關款項性質為何,以及雙方各自應負何種法律責任,既有爭議,即應在司法程序中處理。

因此,我不會在這份聲明中替法院預先作成判決。

同樣地,

任何人也不應僅憑「存在本票」四個字,就直接跳躍推論為「詐騙癌症病患1100萬元」。

更何況我簽給廖人嵥、蔣瑋珊的本票,是當時他們欲離開公司時,我僅以負責人身份代表公司,確認她們在公司擔任股東期間的金額挹注(含股金與代墊款),並非個人消費借款,皆有廖人嵥蔣瑋珊以外之公司助理在場作證。相關雙方簽署文件與金流證據已提供法院審議,本人尊重最終司法判決認定。
 

五、關於我父親交付之古董錯金玉手環

當年因為彼此關係密切,我父親亦曾基於情誼交付家傳值千萬千年古董錯金玉手環予蔣瑋珊和廖人嵥。

該物件原始照片、來源及相關資料仍有保存。

【附件三:陳苡孋父親贈送廖人嵥蔣瑋珊家傳值千萬千年古董錯金玉】

 

至於後續持有、處理以及若有爭議所涉及的法律關係,我同樣不在此自行定性。

有爭議,

就讓證據說話。

涉及法律,

就交由司法處理。

 

【最後聲明】

我今天不要求任何人因為這份聲明支持我。

我只正式留下以下聲明要點:

第一,我否認「利用癌症病患詐騙1100萬元」之指控。

第二,我與蔣瑋珊之間曾存在醫療協助、生活照顧、正式公司股東、實際公司經營及資金往來等長期關係,相關原始資料均有保存。

第三,雙方目前對款項及法律關係存在爭議,相關事項既已進入司法程序,即由司法依完整證據認定。

其他事情,

我不在這份聲明中延伸。

這份聲明只回答一個問題:

「我是否利用蔣瑋珊罹患癌症,詐騙她1100萬元?」

我的回答很清楚:

我否認。

一句指控可以很短。

但一個人的人生、一家公司多年的帳務,以及一段長期合作關係,不會因為被刪掉所有前因後果,就只剩下一個聳動的標題。

我只要求一件事:

在下結論以前,請先把完整的事實看完。

——陳苡孋 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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