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官有紘/綜合報導
李姓女子將幼貓送至動物醫院治療,結果幼貓受傷導致她罹患憂鬱症與焦慮症,並提告要求賠償51萬餘元。屏東地方法院認定該動物醫院的醫療處置符合常規,裁定李女訴求無據,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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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聲稱,她將出現嘔吐及腹瀉症狀的幼貓送至張男經營的動物醫院治療,但院方未妥善安置,導致幼貓遭其他動物攻擊受傷,且院方擅自將幼貓右前掌截肢,令她深感痛苦,進而罹患憂鬱症與焦慮症,要求院方賠償精神撫慰金及醫療費共計51萬餘元。
動物醫院則表示,李女帶來的4隻流浪幼貓均感染貓瘟,其中3隻不幸死亡,院方全力搶救僅存的1隻,但其右前肢早已壞死,並非因其他動物攻擊所致,且院方無進行截肢,認為李女的訴求毫無依據,應予駁回。
屏東地院委託亞洲大學學士後獸醫系進行鑑定,結果顯示動物醫院對幼貓右前肢採用下點滴方式救治,屬於適當的醫療措施,幼貓的傷勢並非因其他動物攻擊所致。法官認定動物醫院的診療措施符合醫療常規,難以認定有過失,最終駁回李女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