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江宜潔/綜合報導
一名陳姓男大生日前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了一名女網友阿芳,結果時常以「寶貝」稱呼對方的他,以為彼此已是兩情相悅,便於去年2月間在女方住處,不顧對方反抗性侵得逞。沒想到,2人的這段關係卻都只是陳男自己誤解,他最後竟反遭阿芳提告被判處1年8月刑,陳男對此不服提出上訴,事後高等法院認為原審量刑並無不妥,最終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在透過交友軟體認識阿芳後,於去年2月間在女方住處性侵得逞1次,結果以為2人關係是兩情相悅的他,最後卻反挨告《妨害性自主罪》,被新北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1年8月刑。陳男事後提出上訴,希望能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機會,且案發當時的他才19歲,男女交往經驗不多,因缺乏對男女關係界線的認知才會犯錯,雖有意調解但女方拒絕見面,他也在庭訊時表明願意賠償50萬元,同時服120小時義務勞務。

經高等法院合議庭調查,勘驗2人對話紀錄認為相處親暱,女方曾傳送:「養我」、「愛你唷」、「都夫妻了」、「老公」、「每次都被你吃掉」等訊息,陳男也回覆:「愛我嗎」、「我們結婚」、「妳可以睡我家」等語,可見2人關係密切,且因男方已對女方產生情愫,未能克制己身情慾才導致犯罪。
陳男即便無前科,但至今未能取得女方諒解,因此合議庭認為不宜宣告緩刑,且女方已表明不同意調解,也沒聲請修復式司法程序,故全案在無獲得雙方聲請之下,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規定轉介進行修復。
此外,原審考量陳男在犯時,並未使用凶器或暴力脅迫行為逼迫女方,手段相較於慣性型侵害犯罪型態為輕,縱使以《強制性交罪》最低刑度量處3年有期徒刑仍嫌過重,且尚有可資憫恕之處,於是最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不過合議庭指出,原審量刑時已另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於理由內說明審酌該條所列情狀後的量刑事由,無明顯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之濫用權限情形,難認有何量刑過重之處,最終裁定駁回陳男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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