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議員應曉薇,2014年參加台北市議員選舉期間,收受兩筆不符「政治獻金法」規定的捐獻、共22萬元,未在期限內返還或辦理返還,遭監察院裁罰20萬並沒入22萬元獻金,應曉薇不服訴願被駁,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4日審結,認監察院處分並無不當,判應敗訴。
監察院認為應曉薇,參加2014年台北市議員選舉,當年10月8日收受公司虧損未依規定彌補的佑昌建設20萬政治獻金。同年11月3日,收受未滿20歲、沒有投票權的翁姓女子2萬元捐贈。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這兩筆都是不能捐贈獻金者,應曉薇未盡查詢義務,在收受獻金後1個月內返還,或收受後2個月內辦理繳庫,明顯有過失,裁罰應20萬並沒入22萬元獻金。
應曉薇認為察院裁罰和沒入獻金違法,提訴願被駁後提行政訴訟。北高行審理認為,應所受兩筆爭議獻金確實違反政治獻金法規定,監院處分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也沒有錯,判決駁回。本案可上訴。
中時 王己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