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剴條款首例!高雄男虐4歲童成植物人 檢起訴求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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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26歲鄭姓男子長期以玩遊戲、管教為由,凌虐女友與前夫所生的4歲、9歲男童,今年9月更因4歲劉姓男童掉落餅乾屑並比中指,抓住男童額頭往牆上撞,導致男童昏迷成為植物人。高雄地檢署今天依8月1日上路的《刑法》第286條「剴剴條款」起訴鄭男,建請法院從重判處有期徒刑12年,成為該條款修法後全台首例。

高雄市26歲鄭姓男子長期凌虐女友與前夫所生的4歲、9歲男童,今年他抓住4歲男童額頭往牆上撞,導致男童昏迷成為植物人。高雄地檢署今依8月1日上路的《刑法》第286條「剴剴條款」起訴鄭男,成為修法後全台首例。(圖/高雄地檢署提供)

檢方調查,鄭男與陳姓女友、陳女和前夫所生的4歲、9歲男童同住在鳳山區一間公寓。自今年2月起至9月中旬,鄭男多次以玩遊戲、管教等理由凌虐同住2名幼童,致2童身體多處瘀傷,部分部位更因多次毆打而有大面積瘀傷。其中9歲哥哥也曾因未帶聯絡簿回家,遭鄭男以木棍痛毆,身上同樣出現多處傷痕。

今年9月15日晚間,4歲劉童與10歲哥哥在家吃餅乾,餅屑掉滿地,引發鄭男不滿,要求兄弟倆掃乾淨後罰半蹲。劉童因不甘被處罰,朝鄭男比中指挑釁,鄭男氣憤之下,猛抓住劉童頭部往牆上撞去,力量之大足以造成劇烈腦傷。事發當下唯一目擊者為10歲哥哥,劉童的母親正在浴室洗澡,完全沒有察覺孩子遭受攻擊。

劉童頭部撞牆後,接連3天向家人表達頭痛、精神恍惚,但鄭男卻隱瞞撞牆惡行任由病情惡化。直至9月18日,劉童嘔吐昏迷,鄭男才通知陳女送醫救治,但男童到院時已昏迷指數3,枕部蜘蛛網膜下出血,合併嚴重腦水腫及腦疝導致嚴重腦傷,並毀敗、嚴重減損語能、味能、嗅能等身體機能,成為植物人。

院方發現男童受虐後,緊急通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等處。高雄地檢署立即指派婦幼專組檢察官盧葆清指揮偵辦,並與鳳山分局、高雄市社會局家防中心及高醫兒保醫療中心成立聯絡平台共同蒐證。婦幼專組主任檢察官陳筱茜也指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介入,協助受害兄弟與母親。

高雄醫學大學兒保中心鑑定指出,劉童全身多處瘀青顯示非單一事件,兩兄弟皆疑長期遭受暴力對待。高醫兒保醫療中心醫師報告指稱,劉童除重度腦傷外,其他多處瘀青、挫傷為長期受暴跡象,明顯影響身心發育。男童出院後已由社會局安置,其9歲哥哥也因長期受虐另行安置。

據了解,男童早在今年2月起身上就被幼兒園老師發現不明傷勢,老師在今年2月、4月、5月就多次發現男童臉部有瘀青、大腿外側有咬痕,甚至拍受傷照片記錄下來。檢警偵辦時,檢方也傳幼兒園老師作證,並具結當初有發現男童傷勢,且提供受傷照片供檢方偵辦。男童2月就被老師發現傷勢,卻直到9月昏迷送醫,院方發現他是受虐成傷才依機制通報,幼兒園恐錯失中間7個月通報黃金期,讓孩童仍處於家暴環境中。

檢方指出,母親先前曾多次看到兩名孩子身上出現瘀青,但因相信鄭男「只是管教」,未曾通報警方或社會局,錯失阻止悲劇的機會。鄭男到案後否認有推頭撞牆,僅承認有拿不求人、木棍教訓。

高雄地檢署強調,考量「剴剴案」後,立法院7月18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286條,並經總統公布於8月1日生效,對於兒虐致死或致重傷害案件均提高刑度。該條文規定,以凌虐等方式導致未滿7歲之人死亡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也被稱為「剴剴條款」。

檢方依《刑法》第286條妨害幼童發育罪、傷害等罪起訴鄭男,審酌鄭男體格壯碩,卻反覆對幼童施暴,甚至造成4歲男童終身嚴重障礙,犯後仍不認罪、飾詞狡辯,情節重大,且從高醫兒保醫療中心醫師就被害人傷勢報告,可認被告長期凌虐施暴2名幼童,造成幼童身心發育終身嚴重受傷,情節嚴重,因此具體請求法院從重量刑12年,以展現對虐童零容忍的立場。

高市社會局表示,本案社會局接獲通報即會同檢警啟動重大兒虐偵辦及處遇,緊急提供兒童醫療、安置照顧、關懷協助,市府並依職權聲請保護令、對施虐者提獨立告訴,以維護兒童安全與權益。社會局說,男童的母親未提供兒童適當保護照顧,將裁處其接受親職教育與配合處遇計畫。對於外界質疑幼兒園疑似未通報事件,社會局強調,如查證屬實,將依違反《兒少法》第53條通報規定,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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